2017泰州泰兴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答(一)(5)
2017-11-22 11:47:27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中国泰兴人民政府网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二、本“政策解答”的内容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泰兴市2017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也由泰兴市委组织部、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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